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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晚報/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】 2011/05/18
一名黃姓女子因與有婦之夫的賴姓男子外遇,還一度懷孕,賴妻獲悉後,以遭丈夫背叛,心情低落患有憂鬱症為由,向第三者黃女求償精神慰撫金,台北地院審理後,判決第三者黃女要給付外遇對象的賴妻40萬元作,作為精神賠償。 在本案中,賴妻在刑事妨害家庭部分只控告第三者黃女,未告自己的先生,而黃女因被控妨害家庭的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,遭判刑3月,之後又遭賴妻起訴,要求民事賠償。
賴妻起訴主張,住在北市的黃姓女子,明知賴男是有婦之夫,竟仍執意交往,還因此發生婚外情,從97年、98年底,連續在南投的汽車旅館,以及台北、高雄的飯店外遇通姦,後因賴男寫下悔過書向她坦承外遇,她才知道丈夫不忠背叛她。 賴妻說,她在南投經營服飾店,有2個子女,因丈夫外遇導致她必須面對周遭親友的指點竊論,名譽影響重大,且因心情低落患有憂鬱症,賴妻還說,直到本案審理期間丈夫才結束與黃女的同居關係返家,並指黃女經常傳送簡訊騷擾她,極盡挑挑釁之能事,賴妻則以黃女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,加損害於她,向第三者求償百萬元。法院審理時,黃女否認賴妻因此受有任何精神損害,指賴妻早就知道丈夫外遇,並力勸賴男返家,認為她並未造成賴妻的精神損害,不過,法院審理認為,配偶一方對婚姻的不誠實,就已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而侵害他方的權利,審酌雙方的身分地位,及賴妻受損害的程度,判決黃女要給付4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。